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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事故泛指所有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因而涵盖范围极广。其中主要为医疗失当(medical malpractice)所致的医疗上的不利事件。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相对于美国医疗事故而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界定的医疗事故的范围要狭窄一些。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出发,我国医疗事故应当包括因医方过错给患方导致了损害、依照民法原则可得到民事赔偿救济的所有医疗上的不利事件。 美国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重合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管理人员、药剂师和放射专家等技术人员。医疗机构除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外,还依监管责任对其雇员的损害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各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职业的公认水准对各自的侵权行为负责。我国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分离的,一般而言,医疗机构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务人员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使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重合,将医务人员也作为责任主体,一方面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同时也使医疗单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减少,将医疗事故责任风险分散化。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美国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患方既可以以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侵权责任对医方提起赔偿请求。但一般以侵权责任提起赔偿请求。我国学者对我国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作如此主张。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承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美国医疗事故过失侵权的情形中医方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医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其构成要件为:医方对患方有注意的义务;医方未能尽到其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患方的损害;医方未能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与患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我国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的理论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其墓本含义与美国是相似的,只是四要素说更强调过失的主观心理的可归责性. 随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推行和美国医疗事故赔偿请求和赔偿金额的大幅度上升,在美国也出现了要求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呼声,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开始在一些领域中实行,如佛罗里达州产科中的婴儿神经损伤从1989年起开始实行无过错损害赔偿.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美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害赔偿、非经济损害赔偿和惩罚损害赔偿.经济损害赔偿是指施害方对由于损害导致受害方收入减少而给受害方提供的对应的赔偿.在医疗事故赔偿中,经济损害赔偿金包括过去和将来的合理的医疗健康费用支出;丧葬费;为了获得家庭服务而必须的开支;过去和未来收入的损失以及经济援助或服务的损失等.非经济损害赔偿是指对患方所受的痛苦、不方便、情绪折磨、精神痛苦、安慰的丧失、羞辱以及其他非金钱上的损失所提供的赔偿.惩罚损害赔偿是当损害由于产重过错或者由于对他人安全的漠视引起的时候要求加害方支付的罚款,一般作为对受害方的额外补偿.但有些州规定要部分或全部交给政府,剩余的方给予受害方作为补偿.美国对非经济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主要是依自由裁量权,有些州对非经济损害赔偿金和惩罚赔偿金规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不存在惩罚损害赔偿金制度,经济损害赔偿金除未来收入赔偿一项与美国有较大出入外,其余基本相当,非经济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司法上基本确立,但仍很不规范.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是很低的,对受害方显得很不公平,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对未来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范。 美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举证原则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原告方要获得赔偿必须拥有可信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f。redible evidence),即原告方只有在拥有超过其反方的有利于己方的可信证据时才能胜诉。只有在事实本身说明(Res工psaLoqui tur)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才由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我国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在患方依鉴定结论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患方,而法院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形下一般要求医方就其没有过失进行举证,这时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总的来说,要完善我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有赖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的改进,而美国在这一方面有很多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 美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抗辩理由主要有:风险假定、船长和借用的仆人关系原则、促成过失、比较过错、乐善好施者法令、外来原因、诉讼时限。我国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虽然在《办法》中有几条规定,但不系统,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李故的特殊情况以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医疗事故的免责条件应当说和美国基本相当。对于其中专属于医疗事故免责条件的,如在急救的情况下的免责条件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法律上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防范医疗事故责任风险,为医疗事故责任投保在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