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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代币是依托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具有典型破坏性创新的融资工具。因其具有的交易流动性高、融资范围广泛等资金募集优势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金融资产。首次代币发行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因其具有的异构技术特征和交易结构,存在着冲击金融监管和扰乱金融秩序的市场风险,有必要纳入法律规制,有效减轻数字代币发行背后隐藏着的嵌入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法律规制的前提是分类和定性。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数字货币硬币和主要在资金融通领域发挥作用的数字代币。数字代币又可根据其经济实质和应用场景的不同,分为证券型、应用型与支付型。面对新型金融工具对传统资本市场的冲击,如何平衡数字代币发行与交易中的风险控制与鼓励创新,是各国金融监管者面临的共同难题。SEC作为数字代币监管的先行者,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数字代币的经济实质,结合具体应用场景,通过豪威测试框架从金钱投资、共同经营和利润预期与完全依赖于他人的努力等四个方面论述投资合同的判断标准,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灵活而非静态地识别数字代币的证券属性,并通过《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弥补《1933年证券法》及其相关判例在新型金融工具面前解释力不足的问题,逐步形成了一套更有针对性与普适性的数字代币联邦证券法监管框架。一流的资本市场离不开一流的金融监管,一流的监管服务于制度建设,中立于技术进步。基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完备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支撑,美式监管表现出对金融科技创新高度的包容性,利用发行注册制和豁免安全港发挥首次代币发行的底层技术带来的融资优势,释放数字代币规模市场的发展潜力。通过设立Finhub和召开听证会与企业紧密沟通合作,倾听各方利益诉求,促成监管合意达成。我国对数字代币的规制政策与行政执法贯彻严厉的强监管理念,禁止境内一切数字代币发行与交易,但非常态化的运动式治理下国内代币市场仍活跃着大量规避监管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违规投资的消费者,监管真空让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危险境地。同时管制型金融监管下的一刀切禁止模式忽视中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题和投资者对多元投资渠道的需求客观,币链分治忽视了作为激励机制的数字代币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的内生不可分性。加之我国证券法因其存在着证券定义狭窄僵化而导致适应力不强,不能为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提供法律供给,立法阙如使ICO陷入了法律适用困境。SEC的证券化监管实践为我国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借鉴样本,对于数字代币作为新型融资工具在技术手段和蕴含风险及监管路径上的探索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市场保护具有启发意义。要从完善数字代币交易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入手,树立技术中立下穿透式监管和柔性监管的规制理念,为数字代币发展预留出创新空间。同时推动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有益结合,运用创新的监管工具应对21世纪的金融科技问题。最核心的是明确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给与投资者确定的监管预期,营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扩大证券定义,划立出区分证券型代币清晰的法律边界,利用规范设计相对成熟的众筹豁免作为引导ICO合规的制度安排。还要注意加强投资者教育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培育成熟而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最终形成一个市场发达、健康有序、监管成熟的数字代币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