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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定性争议。本文选取蒋某一般殴打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的真实案例,一审法院裁判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两级法院裁判过程中出现了四种处理意见,即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成立意外事件。本文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最终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概况,包括案由、案情、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四个部分。案情部分交待了被告人蒋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了打耳光、强行拉下自行车、脚踢身体等暴力行为,强拉行为导致李某头部着地死亡。一审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二审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两级法院审理时出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四种处理意见。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两个部分,每一部分都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案例检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存在“伤害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第一部分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蒋某的暴力行为不属于“伤害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伤害故意”,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第二部分通过对客观环境和蒋某的主观条件分析认定蒋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也不成立意外事件。第三部分是裁判评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评析一审法院认定“伤害故意”的推理过程,其论证说理不充分,论证逻辑不严密;第二部分评析了二审法院否定“伤害故意”的推理过程,认为二审裁判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第三部分评析了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即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定性准确,符合本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