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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和ICU国际啦啦操竞赛规则为研究对象,选取《国际全明星啦啦队竞赛评分规则(2006—2009年)》版、《2010一2013年全国啦啦操竞赛规则》、《2014年全国啦啦操竞赛规则》为调查对象,并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与ICU国际啦啦操竞赛规则演变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规则体系、评判视角、评分方法、难度评价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比我国与ICU国际啦啦操竞赛规则,从中探索出ICU国际啦啦操规则在我国发展的正确途径,通过我国啦啦操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完善ICU国际啦啦操的评分内容,推动我国啦啦操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啦啦操的整体水平。本文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近两版啦啦操竞赛规则变化的特点。(1)规则体系变化:《国际全明星啦啦队竞赛评分规则(2006-2009年版)》首次对啦啦队运动概念进行完整的定义,划分了项目方向,初步完善了我国啦啦操竞赛评分体系的框架和模式。而《2010-2013年全国啦啦操竞赛规则》,在规则体系的构建中参考了国际啦啦操规则,规范了啦啦操的定义、细化项目以及强调安全方面,丰富了啦啦操项目的风格。(2)竞赛项目设置变化:《国际全明星啦啦队竞赛评分规则(2006-2009年版)》将啦啦队划分为技巧啦啦队和舞蹈啦啦队两大类,比赛套路以白编和规定为内容。而《(2010-2013年全国啦啦操竞赛规则》,技巧啦啦操和舞蹈啦啦操竞赛项目设置丰富,技巧啦啦操增加了五人配合技巧和双人配合技巧,舞蹈啦啦操增加了爵士啦啦操、街舞啦啦操以及自由舞蹈啦啦操项目,竞赛项目类型设置体现多元化。(3)裁判组成的变化:《国际全明星啦啦队竞赛评分规则(2006-2009年版)》是由艺术评判员3人、完成评判员3人、难度评判员2人、视线评判员2人、计时评判员1人、评判长1人组成,而《2010-2013年全国啦啦操竞赛规则》则由艺术裁判4人、完成裁判4人、难度裁判2人、计时员1人、裁判长1人组成,取消了视线裁判。2.我国与ICU国际啦啦操竞赛规则对比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明显差异:(1)竞赛规则体系构建不同。我国啦啦操竞赛规则采用的是横向的整体性描述角度,归纳划分了啦啦操的项目内容。而ICU国际啦啦操规则则从难度级别角度出发,从纵向描述规则体系。(2)规则评判模式构建不同。我国啦啦操竞赛规则依据的是国际体操联合会艺术体操、蹦床、健美操项目等竞赛评分规则的模式,采用艺术裁判、完成裁判与难度裁判三组共10人,分别从艺术、完成、难度三方面进行评判。而ICU国际新规则评判模式为技巧啦啦操10人、舞蹈啦啦操9人裁判员对成套进行评判,但裁判员不进行分组,每位裁判员均要独立对成套动作进行综合评价的同时,需在评分表写出5条的建议性评语。(3)规则评判要素有较大的差异。我国的成套评判是由艺术50分、完成50分、难度分构成。而ICU国际规则则采用了综合的评判方式,将艺术、完成、难度分融合在一起。(4)规则计分方法不同。我国的规则计分方法基于百分制,2006版将所有的艺术分和完成分分别进行相加后计算出艺术和完成的平均分,再加上难度分为总分。而2010版则是将艺术和完成分别云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相加得出的平均分,在与难度分进行相加即为总分。因此,最后得分有可能会超过100分。而ICU国际竞赛规则则使用了不同的评分表,采用百分制,每名裁判满分为100分,并根据项目评分表和减分表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与最低得分,最后8名裁判的分值相加即为成套动作的最后得分。因此,最后得分有可能超过800分。(5)难度评价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啦啦操在难度评价中注重参与人数,采用的是细化的定量评价,并且有相应的难度级别、数量、类别的规则,具有难度表,因此定量评价具有客观性,令评判有据。而ICU国际啦啦操规则评价方式以定性评价为准则,注重参与人数和动作选择的适应性。取消了成套动作中难度的量化规定,结合难度的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整体的评价,具有主观性。(6)成套编排衡量标准不同。我国啦啦操规则强调啦啦操技术动作的统筹,以直观的量化标准作为评分特色,使评分有据可依,但量化的规定容易造成编排空间的限定。而ICU国际啦啦操规则从定性评价的角度出发,取消了特殊规定和难度表,由选择难度转换为创新难度,由追求难度高分的理念转换为重视动作的完成质量,强调了动作艺术、完成难度的一致性。3.ICU国际啦啦操竞赛规则对我国啦啦操发展的影响因素:啦啦操竞赛规则的变化,推动着我国啦啦操运动的发展与推广。尤其是与ICU国际啦啦操规则的接轨后,对我国啦啦操难度技术、编排方式、评判方式、完成质量和项目专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