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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早已经开始注意到了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之间的体系性矛盾,理论界已经提出了三十种不同的解决方案。基本上围绕着犯罪构成取舍与体系内外之争这两大主题进行展开,但都存在缺陷。其出路在于:从刑法学体系的宏观视野出发,立足于本土化进行思考,联动相关的刑法学范畴尤其是刑事责任成立进行系统思考。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主导了刑事责任成立原理的研究。但是,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矛盾关系事实上否定了这一论断,即正当化事由实际上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因此,要联合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和刑事责任成立原理进行宏观思考和关联互动。实际上,犯罪构成和正当化事由共同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因此,提倡刑事责任成立条件理论,是由犯罪构成理论和正当化事由组成,其性质分别是积极和消极的成立条件,并共同决定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及其大小。通过引入刑事责任成立条件理论,比较圆满地解决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之间的体系性矛盾。由此,正当化事由有两重机能:一是事实上发挥着否定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二是实际上起着排除刑事责任成立的作用。因此,正当化事由应具有独立的理论地位,不应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并与犯罪构成共同决定刑事责任的成立,这就是正当化事由的刑法学理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