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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科学,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刑法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刑法的基础和根基。然而,对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我国的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般都限于在“刑从罪生、轻罪轻刑、重罪重刑”意义上进行研究和实践,说这样的研究和实践失之肤浅、失之表面,并不为过。论文首先从纵横两个方向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源流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态;之后,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现状,围绕从问题出发,思考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逻辑,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哲学思考、实证考察等方法,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追求、理论蕴含、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论述。论文在分析该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之上,对于该原则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蕴含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价值,它的实现承载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坍塌,必将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空中楼阁。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核心的观点,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最重要、最本质的原则。针对传统刑法理论简单地将罪刑相适应解读为“罪”决定“刑”、“刑”受“罪”的制约的观点,论文认为要全面理解“罪”和“刑”的深刻内涵,并提出罪刑相适应的内涵包括“罪”生“刑”、“罪”制约“刑”和“刑”生“罪”、“刑”制约“罪”两个方面的内容,亦即罪刑关系是“罪”和“刑”二者互动,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尤其对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实务界所忽视的“以刑定罪”的观点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论述,主张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要注重养成用从罪到刑以及从刑到罪两个不同视角分析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最后,论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下中国最集中的实践形式——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探讨。笔者通过对当前的改革进行实证考察后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注意处理好保护法官已经很小的自由裁量权和很弱的职业自信心、尊荣感同规范裁判行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不应着眼于剥夺或者限制法官依法应当具有裁量权,实现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案件之间、不同法官之间量刑的绝对平衡,这实际上只能是一违背司法规律的乌托邦,一个美好的幻想。笔者主张,量刑规范化应当通过提高法官素质、规范量刑程序、规范量刑方法,保障法官的量刑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以使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刑法公平正义价值得到实现。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地位与困境主要论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与地位认识问题,探析了目前我国刑法在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过程中的困境。论文从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入手,论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重心。法哲学对正义的不同解读蕴涵着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有的公平正义价值特征。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切实体现着刑法的根据,承载着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还通过罪刑的相适应状况,在符合国民普遍认识的判断中去实现刑法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报应刑与功利刑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本章从形式与实质的对比探讨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与核心地位。在体现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过程中,罪刑法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多地具备形式上的内容,而罪刑相适应原则则从内在实质层面实现着罪刑法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从对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整体性理解来看,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实现了罪刑法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实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本章通过司法实践中纯粹的“电脑量刑”、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离、量刑失衡、裁判方法僵化等典型现象,来分析说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所面临的困境。第二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形态和启蒙时代以来的罪刑相适应思想理论形态,展望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罚发展趋势等问题;回答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形态问题,从罪刑相适应的信念形成到神意报应观念,从中央集权下的刑罚威慑到人权保障时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展现了法从义务本位的人治向权利本位的法治演进过程,说明对刑罚与犯罪的认识不能够违背人类追求和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规律性;通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论形态的梳理,从启蒙时代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社会契约论,到前期古典学派罪刑法定主义、功利主义、心理强制与权利侵害论、古典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与唯心辩证法基础上的罪刑相适应思想;从后期古典学派的规范学派、综合刑主义、相对报应刑、“文化规范论”与“分配理论”基础上的罪刑相适应思想,到近代学派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影响,相对系统地进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阐释;总结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各理论形态个性中的共性,各理论形态所展现人性、人道、自由、平等、分权等思想,这些共性现代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提供了基本立场的指引,刑法理论研究应当立足国情去汲取而非盲从于西方经验。罪刑相适应要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实践理性基础,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刑法思维具有独特性,罪刑相适应不仅仅是罪到刑的适应,还应当是刑到罪的适应;以中国古代重刑主义为考察例,围绕社会矛盾发展这一主线,揭示了刑罚的发展规律。刑罚发展趋势受制于社会矛盾。矛盾既意味着对立,也意味着统一与和谐,贯穿于刑罚历史发展脉络中。社会矛盾从单一到多元决定了刑罚手段从极端到多样,扩大了刑罚种类的范围以及行刑方式的多样性。第三章罪刑相适应原则内涵的学理阐释主要从内部认识角度,结合我国刑法解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阐释了刑事责任的实质及其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地位、回答了犯罪的本质、罪行、刑罚的轻重,以及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蕴含等基本问题。论文首先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实质及其地位,认为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与刑罚的联结纽带,刑事责任的内涵决定了其是高于罪刑关系之外刑法范畴,其并不具有与犯罪与刑罚相匹配的量的内容。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的轻重同罪行相适应;其次,解读了“犯罪本质”与“罪行”的内涵。犯罪本质表明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犯罪行为是同国家的主流价值相悖离的。对我国影响极深的前苏联意识形态极强的犯罪概念,实际上是以政治家的部分政治论断代替刑法学者们立足实践理性经过抽象思维反复论证的法律结论。再次,对“罪”与“刑”相适应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客观危害、主观态度、反社会人格是影响罪刑相适应的犯罪本质三要素,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必然考虑的因素,刑罚的轻重应当同行为人对行为侵犯的刑法保护的客观利益社会危害大小,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以及决定行为人主观态度产生根源的行为人人格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行首先表现为决定行为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基本事实,同时它还包含了说明行为要素的各种情节,如累犯、自首和立功、悔罪表现等情节。本章余下的内容主要是从罪刑相适应的立法确认与司法体认来认识罪刑的“相适应”内涵。“相适应”的罪刑关系状态既体现于立法,又体现于司法;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又有刑事政策的考量;既要考虑定罪量刑时的刑罚个别化,又要考虑不同罪刑关系角度下的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解释方法。从总则与分则的立法确认方面论证了“相适应”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最后,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会舆论、法律解释、刑罚个别化等方面阐述了“相适应”的外部因素,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是颇具工具性而非本体性的内容。第四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实现主要探讨了罪刑相适应不同纬度之下的法律实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裁判思维的思维路径认知。文章首先提出,正确理解罪刑关系是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基本出发点。罪刑关系受到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评价。从事实的角度而言,只有存在相应的事实,才有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行为只有是否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评价前提,才会有犯罪成立、罪名选择和具体的刑罚裁量。罪刑关系的起点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事实维度下的由罪到刑与法律维度的由刑到罪,故以罪定刑和以刑定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者形成互补。在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时,传统刑法思维只重视罪而忽略刑,从而导致了刑法思维的局限性与罪刑相适应认识的片面性其次着重论述了以刑定罪这一罪刑相适应原则内涵及其对传统刑法思维局限性的克服与补充,根据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指出以刑定罪是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以刑定罪有助于全面系统地理解法律,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蕴含着立法与司法的多方面法律评价。以刑定罪要考虑到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发挥,同时也要尊重民意,并注意对民意的正确分析与引导;再次,立足于刑事审判来探讨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裁判思维模式。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官不应片面、机械地审判案件,还要考虑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这要求入刑思维考量,即裁判者思考对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范畴,或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程度根据经验作出初步判断大致,以使刑罚启用、刑罚量配置更好地协同。法官不能将定罪准确唯一作为刑事司法的逻辑起点;量刑不能只单纯考虑罪名因素;以刑定罪与以罪定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双重需要,入刑、定罪、量刑是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的应然选择。第五章量刑规范化罪刑相适应探索主要围绕量刑规范来考察罪刑相适应问题。以量刑规范改革作为考察对象,主要探讨了量刑规范改革试点的经验及困境、量刑规范化的内涵、刑事裁量权规范等问题。首先结合量刑规范试点法院调研考察,得出量刑规范应是一种程序性规范而非实体性规范,是方法的规范而非对量刑结果的规范。刑法对各种刑罚适用的情节都有详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量刑应当具有基于以往各种已决刑事案件刑罚裁量形成的相应参照体系其次,主要从学理上探讨了量刑规范化罪刑相适应探究的相关理论问题。从国外量刑规范运动的启示看,强制性的量刑指南已经被摒弃。量刑规范化的明确性并不等同于具体化,量刑规范化的方式选择应该有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司法不能通过刑的标准化操作来达到量刑的精确化,也不能通过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来达到所谓的量刑公正。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酌定情节法定化以完善量刑情节体系,并探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方法论和程序设计;再次,主要探讨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事裁量权规范。没有刑罚裁量权的运行,就谈不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只有合情、合理、合法的裁量权,而没有自由的裁量权。最合情、最合理、最合法是刑事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罪刑相适应原则基础上的刑事裁量权应该得到制度规范,建立利于刑事裁量权协调有序运行的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体系,落实良心教育与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