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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各国的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各东道国也积极制定优惠政策与提供投资环境欢迎外国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但久而久之,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矛盾逐渐显现,当地救济与传统的商事仲裁已经无法妥善解决此类投资争端,这一现象催生了投资仲裁制度的设立。而在这项新制度中,投资仲裁员作为适用法律、独立判断的主体,其承担在投资仲裁程序中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并最终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的义务。投资仲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通过完善各项程序性事项与实体仲裁规则,致力于作出一份公正的仲裁裁决。在投资仲裁员的制度构建中不仅设立了仲裁员的选任制度、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制度,还设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能够让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甚至于主观原因而丧失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仲裁员在个案中回避,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仲裁裁决公平公正。本文选取了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适用范围较广、代表性较强的几个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及在一些投资仲裁案件中也同样被广泛约定适用的一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员回避的条文进行介绍与分析,再结合仲裁实务中的一些案例以及学理上的分析,力图对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与仲裁员回避的审查标准进行探究并分析仲裁员未及时回避等不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除绪论部分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涉及的“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的回避”等基本概念进行厘清,并通过分析特点或地位,对这几个基本概念建构一个完整的概念架构,为下文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进行铺垫。第二部分,将按照从规则到实践、从回避的提起到回避的审查的逻辑顺序对国际投资仲裁员的回避审查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先从仲裁员回避审查中的决定性因素——独立性切入,对独立性进行概念的理解与辨识,其次,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披露义务、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提起等回避制度的基础有一个宏观的感受;再次,从传统的三种影响仲裁员独立性以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回避的情形出发进行案例的研讨,分别是身兼数职的冲突,身兼数案的冲突以及观点冲突;最后,从近期三起支持了回避申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所采取的“第三方客观标准”审查立场入手,分析该审查立场与传统意义上仲裁员独立性这一审查标准对回避审查的影响,进而考察是否构成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审查标准的降低。第三部分,阐述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相关事项。仲裁员回避后,其已经参与过的仲裁程序的效力、先前的委任事项的处理效力均对整个仲裁进度产生影响;而同时,仲裁员回避后所产生的空缺与填补也是当事双方所关注的重点。第四部分,探究仲裁员未依法回避时仲裁庭为维护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具体而言,针对上述这种现象,仲裁庭将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除此以外,建立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也将对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