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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作为公司治理命题的核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权作为公司的中枢神经,一手连接着公司所掌控的全部资源,并因此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手连接着公司行为,并因此决定了公司的命运前途。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着相互反馈的问题,并非单向决定,控制权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均不可避免的影响着股东的预期,并决定着他们对是否投资、如何投资的看法,因而,公司控制权对整个社会的合理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公司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其涉及面广、公司实力雄厚,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上市公司,其作用不仅关系本公司的股东利益,还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本文首先对控制权溢价转让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简单回顾了我国规制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立法状况,指出根据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立法者对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收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对这类行为原则上一律要求强制性要约收购,杜绝上市公司控制权溢价转让的可能性。
随后,本文指出“控制”市场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把“控制”这一权力理解为商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从“控制”的商品属性出发,得出法律要对一种商品市场进行调控通常的理由有哪些。
本文的创新指出在于根据控制权的商品属性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控制权溢价转让问题的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分析其作为商品是否具有外部性或者公共品属性。第二种思路--直接分析该种商品的所有人是谁,并从所有人是谁这一问题出发,得出所有人享有商品出售的收益这一问题。顺着这两种思路,本文指出了控制权溢价转让的反对方观点和允许方观点,并最终得出了控制权溢价转让应被允许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