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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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法律程序的密切关系表明: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作为一个法律程序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行政程序同样也是在证据的作用下发挥着它应有的功能。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要求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行政程序中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现实情况决定了行政程序采纳这一规则不能过于严酷。行政程序中证据的获取以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长期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律虽然规定了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和方法,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甚明了。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及行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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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非常重要里程碑。但它将精神赔偿限定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一般精神损害仍得不到赔偿、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不明确、赔偿标准不具体,使公民权利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全面救济,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而,现阶段在国家赔偿法中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完善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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