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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影响社会安定与正常秩序,纠纷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观地反映着社会的法治水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不断变迁,新型利益主体发展迅速,利益格局逐步调整,使得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样化的趋势。在利益冲突多元化、纠纷类型复杂化、群体性纠纷事件激增的情况下,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农村的法律实践情况决定着整个国家法制现代化水平。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纠纷解决途径单一、诉讼总量高度增长、法院不堪重负,诸多案件久拖未决导致矛盾加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真正化解纠纷,甚至双方结怨更深,增加了潜在的社会矛盾。农村纠纷诉讼外的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制度也存在调解组织覆盖面不全,工作方法简单,调解缺乏制度化保障和基层纠纷缺乏预警机制等不足。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缺乏合理的衔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ADR模式,以法院为主导,重视调解、仲裁,具有开放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德国ADR制度则着重各机制之间的合力协作,用专业性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民事纠纷,缓解诉讼压力。日本调停制度与美国ADR模式不同,属于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这一制度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冲突,成为沟通法律规则和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基本理念是强调诉讼与非诉讼、国家司法制度与社会机制、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和实际特点出发,充分利用传统资源,尊重和宽容无害的民俗习惯,理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关系。以诉讼为主的司法途径,必须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合理衔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制度,优化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扩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受案范围,健全基层人民调解预警机制;二是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并制度化保障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实现应援尽援;三是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以起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四是有效发挥派出所解决纠纷功能,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使农村纠纷解决做到及时、公正,从而建立起一个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