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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系物权行为概念的内涵范畴,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证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功能。但由于存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可能保护恶意的交易相对人的顾虑,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际没有给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律适用留下发展空间,而以确立物权效力区分原则为基本立场。本文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缘何仍存在于德国民法司法实务中的疑问出发,首先就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与功能进行写作,阐明了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行为独立性联系紧密,当且仅当我们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后,无因性的实现方成为现实的可能的观点。其次,本文简要论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产生与发展问题。分别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界之争、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趋势三个方面对不要因原则做进一步的理论阐释,主张抽象性原则相对化趋势的理论体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新近发展轨迹。再次,本文介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的现状。从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场与主要理论出发,说明民法学界主流观点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主要是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接着对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作法条分析,提出《物权法》第15条体现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法》第199条进一步体现了物权行为独立存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前款完整体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观点。最后,本文探讨了在《物权法》上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首先提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可能会导致淡化物权行为概念,股东资格取得的司法解释违背物权公示原则,诈骗财物追缴与受让继承财物不予返还的法律冲突三个主要问题,接着对现今民法学界以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交易保护功能的主要理论观点作理论探析,得出善意取得无法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结论,最后提出解决措施,探讨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类型化条款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