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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司因其特有的责任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越来越受推崇而成为最主要的一种企业形态,设立活动是由投资者发起的,设立公司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设立公司是以公司的成立为目标的,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设立行为都能达到这一目的。除了公司设立成功外,还可能出现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主要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可能导致的结果。因此,在公司立法上必须对公司设立的前途予以全面考虑,不仅关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还应当将视角更多地转向公司不能成功设立的场合。我国《公司法》已经关注到了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表现在我国《公司法》在第95条和第199条。可以看到,《公司法》把公司设立失败的主要责任加诸于发起人身上,以便对债权人和认股人进行救济。但是这样的法律固定是否过于笼统?是否这样的规定过于强调对其他投资人的保护而加重了发起人责任?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亦对公司发起人责任类型和方式有着争议。因此与有必要深入研究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本文将公司设立失败分为设立不能和设立无效两种情形。分别从发起人整体和个体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了发起人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承担的责任类型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全文分四章。第一章以公司的设立与设立失败为题,主要阐述了公司设立的概念、原则、要件和方式,以及设立中公司起始时间、公司设立失败的含义;发起人界定及其法律地位;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以及公司设立无效的含义与具体原因等问题。为下文做了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以公司设立不能的发起人责任为题,以两个法律案例的案情和分析为引子,提出了公司设立不能的发起人责任问题所应考虑的问题。综合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并加以理性思考得出,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责任可以从发起人承担的外部责任和发起人承担的内部责任上去分析,并且联系发起人是否与过错、是否直接从事了公司设立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得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不能时承担责任的类型与方式。详细分析了发起人承担的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另外对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也做了分析。第三章以公司设立无效的发起人责任为题,通过对因发起人虚假出资导致的公司设立无效案件的介绍与分析,引出下文。阐述了公司而非发起人先承担外部责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发起人承担的公司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做了详细分析,并提出“公司人格否认”在公司设立无效时引用的可行性及实行方式。第四章主要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通过剖析我国现阶段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提出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构建时应当注意的原则;并提出了关于构建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的几点设想及相关立法建议,探寻裨益于制度建设和推动公司法制发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