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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是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有的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对抗诉职能存在错误认识,使抗诉权有被滥用的危险,检察机关不应当仅仅是追诉犯罪的机关,还应当是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的机关。对有利和不利被告的各种情形予以全面关注,既注意打击犯罪,又强调保护人权的法制守护人。通过对05年至09年H省刑事抗诉案件情况分析,以及对省、市、县各级检察机关的调查,发现了刑事抗诉中的一些规律和问题,比如抗诉率不高但发展较为平稳,抗诉意见采纳率高但改判率低,主要是因为大量案件发回重审,抗诉标准相对较为统一但质量仍需提高,抗诉数量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与当地的法律意识有关,需要正确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具体操作等方面,可以发现影响刑事抗诉的因素主要有:立法关于二审程序的抗诉权归属不明确,再审程序抗诉提起的次数需严格控制,被害人请求抗诉能够得到充分关注,要重视实践对于立法的推动作用;以刑事政策、案件质量、适用法律和法律文书的角度分析了司法对于抗诉的影响;最后从抗诉工作制度和司法实践操作方面分析了办案中必须予以重视的影响刑事抗诉的因素。因此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于二审程序抗诉,一定要全面审查,找准抗点,不仅对于实体错误的裁判要抗诉,也要注意对程序错误的抗诉,密切联系刑事政策,既注重抗诉的法律效果,又注重抗诉的社会效果,对于抗诉中存在的空白予以填补,在注重诉讼经济的同时,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完整。二是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要严格限制,防止任意性,再审程序抗诉要区别对待,对于抗诉次数也要加以限制。三是对于实践操作,要树立正确的抗诉理念,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抗诉案件质量,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树立证据中心意识,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继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维护被告方与被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