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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保险合同的纠纷经常发生,一直以来,保险人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及信息能力在保险合同中处于强势地位,投保人一方(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受到忽视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从一个典型的财产保险纠纷出发,对案例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通过对所争议问题的理论分析,以及对本文中案例的适用,尝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以期在相似案件发生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问题的提出。主要将案件情形进行简要的介绍,并关注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案为一典型的车险拒赔案,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问题有四:第一,格式条款未经商榷能否认定为合同条款;第二,投保人是否尽到合同注意义务;第三,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否足够充分;第四,对于保险人的抗辩,是否应予限制。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确定。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共同特点。格式条款要订入保险合同中应该先向投保人提示并说明该条款的存在和含义,征得其同意后方能视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仅要遵循格式条款的一般解释原则,还要遵循合理期待原则。三、投保人的注意义务。投保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持谨慎态度,对自己负责也是其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基于格式合同理论、知情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保险人在合同中负有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应该足以使具有一般智力和理解、判断能力并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外行人能够理解保险合同的真实含义。五、保险人的抗辩限制。根据文章的论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公平原则、合同解释以及保险人说明义务三个方面来对抗保险人的抗辩。关于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经过文章的分析讨论得出:双方所争议的格式条款因其未经A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更未得到陈某的认可,不能认定为合同内容;陈某因疏忽不去了解合同内容,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A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依旧要承担责任缺失的不利后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严重失衡,以致投保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法律应该从公平原则出发,对投保人加以特别保护。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且当投保人基于合同内容而产生客观上的合理期待时,法律应该保护这种合理期待。保险人要善尽说明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文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寻求能够解决此类保险合同纠纷的方法,希望能得出相应的启示。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一味地消极应对,保险人在交易过程中除了追求效率以外,也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双方各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方能避免纠纷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