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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以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概述、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善意添附时的补偿问题和恶意添附时的补偿问题四个部分阐述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与补偿法律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明确了装饰装修物的概念,同时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并总结了装饰装修物的特殊性,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物以及所实施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其中,装饰装修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产生的装饰装修物价值确定复杂。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证了装饰装修物的归属。确定归属的适用规则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包括原物价值和功能的区分以及附合人的主观状态,多重的法律关系存在。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的第三、四部分讨论附合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补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论文区分诸多情形。第三部分是善意添附的情况,即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区分合同届满、解除、无效三种不同的情形。对《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逐条分析和对比,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不同情况装饰装修物的补偿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根据实际中的情况对法条的不足之处进行剖析并提出一定的合理的更改意见。第四部分是恶意添附的情况,即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的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出租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或者适用附合规则亦或者适用侵权、违约制度。如果出租人选择适用附合规则,那么承租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如果出租人选择侵权、违约制度,那么出租人就无法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相对应的承租人继续保有其所有权,但是应当对出租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