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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中,由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解释权。在税法解释领域,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司法解释为中心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税法行政解释为中心。税法行政解释权是指税务机关享有的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厘定相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说明和解释的权力,作为有权解释,其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且大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随着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税法行政解释权的限制研究更加重要。税务机关享有的税法行政解释权,其作为一种有权解释,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存在具有合法性。其次,由于税务管理和征收具有专业性,而且基于税务稽征效率的考虑与发挥国家宏观职能作用,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税务实践中,我国税法解释权的权力配置层面严重失调,中央征税机关分工不明确,地方征税机关解释权冲突。在权力行使方面,税务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集行使权力和监督权力于一身,解释的立场不明,屡次不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侵害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经常遭到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探究其中的原因,一方面并未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行使税法行政解释权时,不可避免地站在自己的立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自然有利于自己;而且税务机关在行使解释权时缺乏内部与外部的监督,难免行使权力恣意扩张。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解释机制也不完善,导致出现解释主体多元化、解释对象不明确、解释程序不规范、解释方法繁多且优位次序混乱的情形。立足于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权的不断扩大进而不断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情况,亟需对税务机关行使解释权进行限制。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提出限制税法行政解释权对策:一是合理配置税法行政解释权,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解释为主导,国务院、海关总署、地方财税机关解释为辅助;二是坚持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解释立场,作出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解释;三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四是完善税法行政解释机制,将解释的对象明确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与厘定相关的法律事实上,规范解释的形式,通过完善公民、专家参与机制、说明理由制度、公开信息制度来规范制定解释的程序;五是加强对税法行政解释权的审查与监督,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立法审查,完善税法行政解释的行政内部监督,加强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