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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已然进入了转型期,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阶级利益分化严重,新的利益类型不断出现,新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刑法也站在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前线,其价值导向由事后制裁转变为事前的风险管控,民众希望由国家出面来解决日常生活出现的纠纷、争议的要求愈发突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和九的出台,轻微刑案入刑扩大了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将刑事速裁程序写进刑诉法中,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道路并存的诉讼制度,对于实现程序分流、提速节源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速裁程序一方面可以简上加简,在兼顾实体正义的情况下提高诉讼效率,毕竟“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另一方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下,庭审实质化必然会导致普通程序向精细化、正当化、对抗化发展,让审者裁判,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治的正义。然而这种“繁者更繁”的情况,必然需要“简者更简”来做支撑,才能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可以使得更多的司法资源流向复杂、疑难的案件当中,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速裁程序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对该程序的研究就尤为必要了。本文首先从宏观的角度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概述,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点、价值,并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辨析。其次,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类似的程序在域外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本文分别选择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相关程序进行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借鉴启示。再次,是介绍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和提出存在的问题。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分为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立法现状着重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解释,展现刑事速裁程序立法沿革。司法现状则是结合实际情况,展现速裁程序的运行效果。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有案件范围不明确、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完善、证明标准过高、诉讼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最后,就是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现存的问题,借鉴域外优秀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从完善案件适用规定、完善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适当降低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升诉讼效率这四个角度入手,提出完善建议,以充分实现速裁程序的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