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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频现,由此导致的环境诉讼也越来越多。环境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导致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就是环境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往往牵涉更多更复杂的利益,各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更加激烈,这使得法官常常游离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不知如何断案。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其主要适用场所大多是疑难案件和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案件,这正好符合环境案件的特性。因此,利益衡量对于妥当的解决环境纠纷十分必要。作为环境诉讼发展较为快速和超前的国家—美国和日本,利益衡量理论在其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具有较长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美国以法经济学作为其环境诉讼中的利益衡量基础,美国大多数法律诉讼判决所追求的终极结果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的最大化。环境诉讼中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冲突严重。当法官面对这些复杂的利益手足无措时,法经济学就为法官提供了可行的分析思路,在这一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必不可少的。而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十分具有灵活性,如:中间禁令、永久性禁令、损害赔偿等,美国法官在处理环境诉讼时,会权衡各种利益因素,进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日本的环境诉讼中的利益衡量则以容忍限度论为依托。容忍限度论产生的基础理论就是利益衡量论,由日本利益衡量论的代表人物加藤一郎提出,经过不断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日本解决环境公害问题的有力学说。而日本对于停止令与诉讼保全制度的适用,也会在考虑到诉讼双方的各项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之后再做出合理的决定。而本文也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展示利益衡量理论在美日两国环境诉讼中的实际应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环境诉讼的数量也呈逐年上涨趋势。要想使环境诉讼得到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利益衡量理论在这一过程中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我国利益衡量理论的应用还有诸多缺陷和不足,如:我国法官相关理论知识水平有所欠缺;我国环境诉讼中缺少行为保全和更具灵活性的责任形式的适用;我国环境诉讼中的利益衡量要素不够全面;环境诉讼判决中缺少利益衡量的分析说明;利益衡量理论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应用之间存在隔阂等,同时也提出了我国环境诉讼中的利益衡量的完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