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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报告旨在以金融契约理论为中心,同时引入信息经济学理论、企业控制权理论和相关者利益理论等理论分析方法,从信托制度供给与创新的角度,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并依据问卷调查所得的资料及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对浙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从中探讨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以及完善中小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路。
笔者认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许多国家普遍存在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研究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实质,既不是探讨中小民营企业如何以尽可能低的融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也不是分析中小民营企业通过怎样的方式融资来实现最优资本结构,而在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对所需资金的“可得性”。
在我国现行金融制度供给和金融体制约束条件下,无论是银行贷款融资契约,还是发行债券融资契约和股票上市融资契约,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其都是外生性的融资契约,要求融资企业承担高额的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而且这些成本又必须由融资企业内部消化。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并不能成为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对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则更不现实;而作为企业外源性融资主要渠道之一的银行贷款融资,不仅难以满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融资特别是中长期融资的需求,而且难以满足中小民营企业对权益性融资的需求,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更不能有效地改善中小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之点,并不在于建立内生于民营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于创建一种能够使外部投资者与中小民营企业建立起横向信用联系的内生性融资契约。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非国有的中小金融机构并不缺少,中小商业银行更不缺乏,但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与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的横向信用并不一定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加快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并非目前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上策,而且很有可能会背离成立初衷,出现异化现象。只有内生于中小民营企业资本结构特征的外源性融资契约,才有助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当然,内生性融资契约与中小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的一定阶段相联系,具有阶段性特征,它并不排斥银行贷款等外生性契约融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银行贷款融资的实现打好基础。
在我国既有的金融契约框架下,信托契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设计,可成为中小民营企业内生性融资契约的重要实现形式。信托私募融资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直接融资,通过适当的融资结构设计和制度安排,能够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最小化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从而为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有效的实现途径。不仅如此,基于信托制度的私募股权融资,还将有力地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特别是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担当起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的双重角色,弥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缓慢之不足。
浙江是一个民营经济特别发达的省份,中小民营企业量多面广,且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增长能力经受了市场的考验,显示出较高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与此同时,浙江金融市场的货币供给相对宽松,民间资本相当充裕,具有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因此,信托私募融资不失为现阶段解决浙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现实选择。基于信托制度的私募融资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变浙江中小民营企业主要依赖自有资金以及非正规金融部门资金支持谋发展的历史,而且可以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规范具有集资性质的非正规金融部门融资活动,使浙江中小民营企业民间直接融资交易的各个参与主体的权益得以保障,免受可能的法律制裁。基于信托制度的私募股权融资更有助于浙江中小民营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形成竞争力导向型的融资结构,提高再融资的能力,从而沿着既有的路径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和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基于信托制度私募融资的有效运作,笔者建议:一是要构建和完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信托私募资本市场;二是要积极鼓励信托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受托理财水平;三是要着力提高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设法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有序流动;四是应建立和健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优化和完善资金信托计划税收政策;五是应尽快出台信托登记法规,制定和规范信托投资股权工商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