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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在“大限将至”的危机下,决定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亲信权贵去西方一探宪政之实伪。五大臣归国后,一致认为“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奏请效仿日本,以官制改革为切入点实行预备立宪。他们极力推崇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主张对旧式司法机构展开变革。随后,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开展中央官制改革,新官制将军机处与内阁设为中央政府之核心,下设十一部,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因“议院遽难成立”,改设资政院“博采群言”。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清廷对旧式中央司法机构进行变革,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任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分别负责司法行政与审判。法部设立后,裁汰了刑部旧有的大量机构与职官,改设“两厅八司与一所”为主要办事机构,还根据现实所需新设宪政筹备处、统计处与律学馆等部门。法部的主要权力是司法行政权,但在法部成立初期,基于清政府的集权方针,官制改革方案中部院之间的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分配并非绝对的泾渭分明,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部,依旧保有部分审判权,同时还拥有立法权;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也还承担着部分司法行政事务。这样的司法权分配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去甚远,同时也为日后部院权限纷争埋下了伏笔。法部的权力经过两次调整,分别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部院之争的初次调整与宣统二年(1910年)《法院编制法》下法部权力的最终界定。部院设立伊始,基于重案复核权、司法区域划分权和司法人员任免权等矛盾,部院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权限纷争;此外,部院与修订法律大臣还对法律起草权展开了争论。纷争告一段落后,法部的审判权开始渐次剥离,立法权也限定在稽核律例和起草单行法;大理院退出司法行政领域,法部从此确立了对司法行政事务的领导权。宣统二年(1910年),随着《法院编制法》的出台,法部的权力受到再次调整,它所拥有的审判权被彻底剥离,成为一个纯粹的司法行政机构。清王朝覆灭后,法部随之终结,但法部所主持的司法改革及清廷对其权力的界定,对清末预备立宪和民国初年的司法部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部出台并执行了司法改革的诸多措施,推动了清末司法改革的进程。部院之间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彻底分离使清廷实现了制度上的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的系列举措为民初司法行政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全面接管了清末法部,其内部机构设置与职权分配大多可以看到法部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