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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行业的一项新型业务,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但是,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司法裁判中的风险发生率却远远高于其他公证,由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文书在制作中的不规范、受其他因素干扰导致证明力不足而不被法院采信的例子屡见不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瑕疵类型主要有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易变性、公证员对网络和计算机知识缺乏了解以及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活动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造成的。因此,公证员在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首先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应尽到对申请人、申请地等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责任;其次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人、操作地点、保全内容记录的完整性、记录手段的合法性等涉及实质性效力的事项都应当审慎和负责,才能通过公证书最大程度的还原和记录涉网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法院认定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司法界应当尽快形成统一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效力的认定标准,公证行业亦应当不断对如何构建完善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体系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