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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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它是对司法腐败的摒弃,是对司法专横的否定,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昨日重现,必须借助证据来还原和发现案件事实,所以说证据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证据规则有利于证据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和正确地运用,为公正裁判提供可能。   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发展在司法领域的产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立法意旨在于克服传统书面审理所带来的预审弊端。它要求法官、诉讼参与人、证人等出席庭审现场以此来保障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否则不得用作裁判的依据,以此来保障证据的采信性;同时要求利害关系人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在同一个平台上平等对抗、充分辩论,以此来保障审判程序的民主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从法律构成要素上看,他们分别属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从纵向上看前者出现的时间早于后者;从适用的对象上看前者主要用于规范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以及裁判行为,后者主要用于规范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行为;但两者也有相通的制度意义:都具有追求实体真实,程序公正的法律价值。   任何一种规则的有效运行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直接言词原则也不例外。集中审理和辩论等原则要有效的贯彻,做出裁判的法官应同时拥有审理权和裁判权,证人出庭得到有效保障和公诉人证明责任得到强化落实,是直接言词原则运行的制度保障。   鉴于直接言词原则所具有的优良法律价值功能,借鉴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适应现行控辩模式,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实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着眼我国目前现实情况,随着人权入宪,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为直接言词原则奠定了相应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司法机制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完善,为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人才资源。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为直接言词原则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可以说确立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当然,要使直接言词原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作用,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方面,除了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直接言词原则明确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也没有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不得更换法官,证据开示、起诉状一本主义等原则;另一方面,对质证、对侦查人员和控诉方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人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   鉴于此,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赋予合议庭独立的裁判权、完善证人制度,建立健全相对的集中审理规则和不得更换法官制度,改革庭前审查程序,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完善法官的选拔和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以期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能有效建立,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由于直接言词原则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并且司法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必须从刑事司法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配套改革。另外,本文仅以一审普通程序为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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