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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保障。然而美国黑人投票权的取得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美国历史上,黑人一直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尽管内战埋葬了罪恶的奴隶制度,使黑人获得名义上的新生。重建时期的修正案逐步从法律上解放了黑人奴隶,赋予其美国公民身份和平等的投票权。但是南部诸州倒行逆施的行径及其颁布的黑人法典实际上完全剥夺黑人的投票权。而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态度也助长了南部各州的火焰。因此,在民权运动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黑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投票权。“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黑人权利斗争也是如此。从长期痛苦的经历中,黑人深深地认识到法律上的解放并不能实现政治上的解放,必须拥有切实的投票权,通过选举出自己的代表进入国会,使国会通过有利于黑人的立法,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为此,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黑人开展了大规模的以争取投票权为中心的民权运动。在强有力的民权运动的冲击下,种族隔离制度趋于崩溃,剥夺黑人投票权的行为再也无法维持下去。面对无法抗拒的形势,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民权法案对剥夺黑人投票权的行为加以限制乃至禁止。美国的宪政史离不开联邦最高法院,离不开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同样,黑人投票权的发展也留下了司法的重要足迹。美国黑人投票权在民权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国会出台的一系列民权法从立法上扫清了黑人行使投票权的阻碍,使得重建以来黑人投票权尴尬的局面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是南方的白人统治者绝不会轻易将政治舞台拱手让与黑人,他们采取改头换面的方法再次剥夺黑人的投票权。联邦国会在保护平等投票权方面的这些立法不足则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弥补。尽管在20世纪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投票权一直持保守态度。但是随着20世纪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在自由派法官的努力和黑人民权运动组织的推动下,联邦最高法院开始以判例的形式肯定黑人的投票权,逐步推翻了各州法律中对黑人投票权所设置的种种歧视性规定。至此,美国南北战争以来,宪法所赋予黑人的投票权才真正从字面上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进入到黑人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联邦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黑人终于赢回了他们阔别已久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