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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交叉领域。针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和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构成整体,密不可分,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问题,合同法和婚姻法存在不同的规定。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适用范围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加剧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性质分歧,并阐明自己的观点。性质认定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赠与合同说、目的性赠与说和夫妻财产约定说。赠与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因为其本质系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系一种有目的赠与。夫妻财产约定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在性质上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直接适用婚姻法,夫妻可约定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部分详细分析性质认定后,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若认定为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撤销。若认定为目的性赠与,因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按照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赠与进行处理,不可撤销。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在约定赠与时即发生转移。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两种适用情形,其一是按照一般赠与的处理规则解决这一问题,其二是按照特殊赠与处理财产的赠与问题。第二种是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承认夫妻合意的效力,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适用合同法和婚姻法会产生两种不同结果,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提出在一般情形下适用婚姻法,例外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从成因入手,解释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争议的原因。争议成因主要有学说区分不完备、价值选择有冲突和法律规则有限制三个方面。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合同的学说主要有两种,义务说和身份说。这两个学说无法清晰界定二者,无法实现区分的目的。法律适用的争议从侧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在价值选择上的冲突。此外,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婚姻法和合同法存在不同规定。法律冲突处理规则的范围有限,无法解决二者的问题,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状况。第五部分针对上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涉及到赠与双方的身份关系,不考虑这一关系,孤立的进行法律适用是不合理的,应适用婚姻法,财产所有权在约定赠与时即转移所有权。但是,现实生活错综复杂,为保护赠与人的正当权益,维持赠与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列明不适用婚姻法而适用合同法特殊情形,比如赠与财产与婚姻家庭外的第三方利益相关,受赠人有过错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维护赠与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