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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启动之际,为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和谐,人民法院不断进行着自身科学发展的机制性改革,对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制度积极地自我尝试。综览各国相对成熟的各类替代性纠纷化解机制,中国法院系统也试图酝酿创设一个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司法潮流的法院司法服务载体。一个国家会实行什么样的调解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司法国情决定的。伴随着时代的风云流转,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中国和谐司法的欲求越来越多。在江苏通过各地多次的调解实践调研,一个能够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全新司法服务载体便呈现在了我们面前。2010年初,江苏法院系统开始在省三级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力求通过这样的方式,变革矛盾化解的渠道和方法,整合司法资源以促成矛盾化解合力,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有了新的选择。
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调解传统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型于隋唐的漫长过程,这是一个封建法教相互糅合的历程,这也成为了我国调解制度发展改革的历史大背景,同时紧跟世界调解风潮、顺应人民司法新期待,在分析我国司法国情的基础上,将调解作为手段,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认识到当前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延伸和发展,也是时代潮流的趋向,是历史的必然。然后本文简要地概述了江苏省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初衷,主旨以及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分析其深层设立根源,在实践中凸显其司法为民的本质特色。并通过现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统计数据,指出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制度存在分流标准混乱、机构设置冗余、司法资源短缺等问题,其后介绍了当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及现实困境,并基于现状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这一全新事物的前景做了预设。最后把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作了比较,列举了两大法系的国家以及台湾地区调解机制的主要内容,借助对比手法概括出中国法院调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异同之处以及域外制度之间的异同特色。利用国内外先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经验,为在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体制的发展提供参考对策。
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能动、和谐的司法机制不断召唤,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成果,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司法能动机制才能不入歧途,调解制度才能进一步深化得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