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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即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收押人犯,从而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秦汉时期关于逮捕有着具体细微的法律规定,不仅对于当时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亦对唐宋乃至明清相关法律的制定有着深远影响。因此,研究秦汉时期的逮捕制度,对于现今社会中的逮捕制度来说,也是有所借鉴和补充的。现有关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数量不多且主要局限于秦汉逮捕的机构、程序与方式等,而对秦汉政府为确保逮捕所采取的相关奖惩措施以及官吏的行为规范等问题的论述,却是不甚明了。本文即尝试探讨以上问题,以期对秦汉逮捕制度做一些有益的补充。具体说来,秦汉统治者已经建构了一套具体细微的逮捕罪犯的机制。首先在这套机制中,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行使逮捕的职权。在中央的司法机构中,由于皇帝拥有司法的最高决策权,因此,他能下令逮捕任何人。享有逮捕权利的司法机构在中央除皇帝外,另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中尉、司隶校尉等。中央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对京师及其附近的罪犯的逮捕工作,而地方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则由地方的司法机构负责查禁、逮捕。在地方的司法机构中,能够承担并执行逮捕任务的机构及其吏员亦有很多。其次,由于罪犯身份与地位的差异性,所以秦汉时期在逮捕的执行程序方面亦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而言,对于贵族与高级官僚阶层犯罪,需上请皇帝批准以后,方能实施逮捕,否则便视为“专擅”行为,会受到一定的严惩。相比之下,低级官吏以及普通百姓的相关司法权益却没有得到丝毫保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汉社会的不平等性。为确保逮捕行为的顺利落实,秦汉时期通常采用诏捕、逐捕、名捕三种逮捕方式。再次,为能及时有效的将罪犯逮捕归案,秦汉的当权者们一方面加大对司法官吏的监察力度,严惩其逮捕不力的渎职行为,这也符合“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另一方面,威逼利诱,即采取奖励百姓告奸、鼓励罪犯自首,严惩首匿与通行饮食行为等一系列相关措施,将普通百姓甚至是罪犯也吸引到其抓捕罪犯的活动当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抓捕罪犯的难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逮捕罪犯的成功率。最后,政权机构在赋予司法人员合法的逮捕权利以确保其能够行之有效的将罪犯缉捕归案的同时,也认识到不受规制的逮捕行为可能会损害正常的统治秩序,因此,秦汉统治者亦特别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范以此来约束司法人员的逮捕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历史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