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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人侵权案件的频频发生,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独特的侵权行为,它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我国学者不乏理论探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承认和运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来处理案件。然而,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甚为复杂,学者们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加之,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致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进行探究。
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内涵、本质特征、历史演进、构成要件、归责基础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入手,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正文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共同危险行为的概述。本章首先分析共同危险行为概念与特征,其次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历史演进。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历史变迁以及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立法的回顾与前瞻进行阐述。
第二章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对相关争议焦点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表现在:其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其二,从客观上看,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的分析,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加以判断。其三,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3、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它包括行为己造成客观损害,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致人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第三章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之区分,其中包括与共同侵权行为之区分,与共同加害行为之区分,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之区分,与抛掷物行为的关系。
第四章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分别从归责基础、责任分担、免责事由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详细分析。
结语部分是关于我国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