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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本是立法者为确保股东实现自身利益而赋予的,从这个角度上说,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当是自由的,股东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其表决权皆应尊重股东自愿。但由于现代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度,因此,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导致股东有可能介入、甚至支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进行排除,体现了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基本功能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规定比较粗糙,在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主要以规制控股股东为视角,详细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排除作为一项制度应如何适用与完善。本文开篇介绍了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基础。首先把股东表决权排除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为下文的论述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接下来分析了作为股东基本权利的表决权为何需要排除,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其理论依据。第二章主要研究了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标准,分为主体和客体两个部分进行论述,笔者希望通过对适用标准的研究,提供一个角度来说明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是非常狭窄的,仍有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之一,笔者试图通过对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研究解决一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即对控股股东的规制。本章从对控股股东进行规制的依据及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仍需在独立董事选举、目标公司反收购、关联交易等方面确立或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事先预防控股股东滥用其权利,以此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本文还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公司法确立此制度的价值以及不足之处;同时,还对国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考察,通过对两者的对比,论述如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在通过以上各章内容的论述之后,文章自然过渡到对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立法完善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以重点规制控股股东为指导思想;二是扩大适用范围;三是完善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诉讼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