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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环境纠纷的分析可知,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在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与此同时,随着当前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众多的群体性事件使环评沦为了权利冲突的“角斗场”;因此,环评已无法回避其在保护私权方面确实存有不足的现状,以及公民对其权利受侵极其关切的现实,亟需思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如何考虑拟议行为对私人权利的影响”,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为了解答该问题,本文主要按照以下逻辑层层递进。 首先,本文论证了“有必要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考虑私权”这一分论点。我国法律确定的相邻关系原则、每个人应在实质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损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法定任务、环评日益彰显的社会内涵均表明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考虑私权的必要性。 其次,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私权缺乏保护的原因,以此作为完善制度的基础。第一,环境标准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尺度所制定,确实忽略了一些公民的私人权利;第二,法定的环评内容主要关注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而未直接体现由“环境”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对人的影响;第三,作为环评中公民表达权利诉求的主要途径,公众参与介入环评的时段明显滞后。 最后,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多边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实践进行梳理、比较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境况,尝试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考虑私权的具体措施,解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如何考虑公民个人合法权利”这一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最终得出,环评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是政府、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实现思路转换,以及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入手进行技术层面的改进。对于后者,从实体的角度,建议以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为出发点,扩充环评内容并将其法定化,即“环境影响”不仅应包含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还应包含由于行为引起的环境转变所导致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对公民财产的可以察觉的影响;从程序的角度,应将公众参与的时间提前至环评初期,并且把公众的意见作为确定评价内容的因素之一。此外,为了使以上改进能够得到更有效地实施,必须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明确环评审批的标准、完善环评的信息公开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