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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历来是作为一个道德词语存在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道德法律化的发展,见义勇为行为逐步演变为一个法律词语。当前,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在遇到紧急危险时,还是会有很多冷漠事件发生。面对这种矛盾,在民法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寻找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的有效路径,解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后顾之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民法范畴内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案例法、比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阐述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失救济的相关理论及完善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调整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尚未在民法领域达到共识的现状,在分析国内学界和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性质界定不足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和其本质属性。首先,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实施的积极的合法救助行为。其次,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虽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一定的交叉重合,但与无因管理在本质属性上更为相似,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的特殊情形。第二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所涉及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和侵权人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旨在阐明三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承担。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的法律救济。主要内容包括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救济原则、以及救济途径。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救济中存在的立法层次低、各地立法不平衡、主体保护不平等、缺乏可操作性、利益调整不公平、民事请求权种类不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正完善、允许一定的报酬请求权存在、确立相应的行政补偿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救济、设立见义勇为行为激励机制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自胡锦涛书记执政以来便呼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人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好局面。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这一于人、于社会、于国家都大有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对其全面彻底保护提上议事日程,这是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也是我们实现整个民族的强大兴盛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