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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市场失灵导致垄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消费者开始自发组成社会团体组织与垄断经营者抗衡。这股潮流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散,大量的消费者团体和组织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同时消费者组织对各国立法决策也开始产生着巨大的影响。1984年我国消费者协会建立。在众多研究热点中,消费者协会的定位和性质问题一直被持续关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结社权利,并在第31条确定了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社会团体法律地位,但是,消费者协会仍然是“中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①消法实施多年以来,关于消费者结社权和消费者组织的功能研究方面难谓丰富。本文主要综合采取语义分析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归纳与对比分析方法就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功能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以期为我国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推动消费者社会团体保护力量自下而上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形成。本文分为以下几部分:引言主要说明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所用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阐述消费者组织及其功能的相关理论与现状。本文首先对消费者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界定,以期揭示消费者组织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机构式团体的根本属性。最后对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发展现状和职能进行解读,分析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共同发展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的依据。论文主要从历史考察角度、横向比较法角度、政治学角度和法理学角度揭示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的相应依据。自从消费者运动和消费者组织产生以来,各国消费者组织均呈现多样化类型特点;作为社会团体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组织,其多样化发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内在价值需要;与此同时,宪法、消费者法等法律对公民结社权的肯认也为消费者组织的发展繁荣提供了现实法律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关于我国民间消费者组织应有的基本功能的思考。在外部功能实现方面,消费者组织应实现参与国家经济政策制定;监督批评政府行政行为、经济政策实施;监督经营者等功能。在内部功能实现方面,消费者组织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及具备替代式诉讼等功能。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消费者组织立法现状,对消费者组织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应在促进鼓励结社、引导重于限制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结社立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建设,重构消费者协会在消法中的地位,鼓励支持多样化消费者组织体系样态的形成。结论部分对全文观点进行梳理,再次强调写作意图,并重申了本文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