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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是农民最大利益所在,土地是农民最大的保障,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最重要的是维护土地权益。随着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和重大发展趋势。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自己的特殊性、差异性,加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整体上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实验、探索的初级阶段,因此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不可“一刀切”、不可激进、不可强行进行。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土地流转制度,对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的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从制度与机制的完善上看,可从流转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争议解决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流转利益的代表机制、流转利益的表达机制、流转利益的产生机制、流转利益的分配机制、流转利益的协调机制、流转利益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中,笔者首先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已有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经济权益的概念。其次,分析了美国侧重土地所有权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英国侧重利益的补偿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法国侧重流转的用途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日本侧重流转的过程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我国东部地区侧重政策引导与激励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得出启示:规范流转立法,注重流转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明确流转主体,加强流转的组织与机构建设;加强政府引导与规范,强调管理与控制职能;完善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再次,以湖北省、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经济权益保障的实证调查为例,从其流转现状及原因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损害农民前提性经济权益的是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完善;损害农民关键性经济权益的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作难;损害农民基础性经济权益的是违背农民意愿的强制流转;损害农民重要性经济权益的是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错位;损害农民根本性经济权益的是没有改善转出者经济效益。最后,着重于流转制度的完善、流转机制的运行,并提出应对对策包括:发挥中西部的区域优势、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流转市场、发挥农村社区组织力量、规范基层权力主体行为、建立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土地纠纷解决机制。论文结合中西部的区域特殊性因素障碍,提出了农村土地保障性流转原则,在农村社区等流转的主体法律制度、促生性农村社会保障等流转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农业协会等流转利益的代表机制、发挥中西部的区域优势、发挥农村社区组织的力量、共享式分配流转经济利益、农业仲裁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创新性、体系化的思考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