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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审核的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中国证监会将它分化到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发审委(由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市场人士组成)。基于这样的观察,论文的核心论点是:在中国公司上市监管制度中,存在两个维度的上市监管向市场分权;而解决向市场组织分权所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上市监管方面的制度建立与演变的内在逻辑。 监管的市场分权是论文提出的理论。该理论是通过比较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与本世纪头十年——这两个十年中国公司上市制度与企业基础方面的显著不同而归纳得出的。简单地说,在上个世纪的最后十年,地方政府与国家部委推企业上市;而本世纪则是由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保荐人推企业上市。监管的市场分权理论的学术脉络是“海外中国学”学者提出的金融监管的地方分权与行政治理理论。他们研究的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公司上市的配额制。在配额制下,中央将公司上市的监管权通过配额的方式,授予各个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去选择公司上市。中央政府则利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对于表现好的地区,给予更多配额;表现差的地区,在下一个年度分配更少的配额,同时也通过摘牌等制度去惩罚地方企业,从而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中就解决了公司上市的筛选问题,形成了中国公司上市的特殊治理结构。因为这是在政府系统内部解决了遴选公司上市的重大问题,他们称之为行政治理,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法律治理相区别。 这是上个世纪最后十年的事情。本文的研究发现(第四章),近五年来,各级地方国企申请首发上市的数量十分少。平均每年每个省份大约只有一家地方国企进入发审委,发审委否决率20%,能通过发审委进入资本市场的地方国企更少。这与流行的说法,象“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而服务”,不相符合。 地方国企进入资本市场的数量变少,这是因为地方国企的背后是地方政府,二十一世纪,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攻坚的结束,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政治任务基本完成,进而在股票发行制度上,取消配额制、放开上市的供给,再融资与交易所的全国集中监管、2005年公司法修订取消各级政府对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审批,还有2005年开始的证券公司三年综合治理运动,将相当大一部分保荐资源从地方政府手中释放出来等,地方政府对公司上市是否能通过审核的影响式微,加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崛起,上市的道路对于地方政府与国企没那么容易了。这也反映在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上,地方政府投资饥渴症与巨大的融资需求仍然存在,在全国证券集中监管建立与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使得它寻找其它的上市融资的替代渠道,那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银行体系。 那么,配额制的取消,使得地方金融分权理论的制度基础不存在了。地方政府已经不承担选择公司上市的金融监管角色了。本世纪,中国证监会重新塑造了一个保荐人群体,以替代上个世纪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搜集分散的公司信息并担保其真实。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必须解决的信息问题。中国证监会举行保代考试,授予合格者推荐企业上市的资格;对已取得资格的保代,证监会每年举行保代后续培训;指导保代如何开展尽职调查,如何撰写工作底稿;督促保荐人建立上市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与内核制度。 与金融监管市场分权相对应的治理结构是行政契约治理。一方面,向市场分权带来委托代理问题。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的法律制度建设其实是在解决监管分权后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这是契约治理的内容。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人)的关系方面又表现出很强的行政治理。西方的契约治理办法在中国的新兴市场环境(市场声誉的约束力不够)与政治结构(保荐人与条条块块出资人之间的联系)中均面临失效的可能。还得依赖行政治理。表现有三:行政管理、上市项目的数量限制(隐形配额)与行政声誉。行政契约治理的具体实施之一是通过券商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强化,对于表现好的券商,给予高的分类评级;对于表现不好、污点诸多的券商,则处于低的评级,试图形成证券公司锦标赛的竞争格局,然后在政策上予以区别对待。总之在新世纪,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公司上市监管中的治理制度转型——从行政治理到行政契约治理。 在向市场分权的第二个维度指的是市场中介人士参与发审委,进而决定公司上市的审核结果。中国证监会的科层制既使得预审表现出很强的免责式监管,又使得发审委成为处理矛盾与缓冲上市压力的机构。发审委在公司上市审核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的关系方面,同样表现为代理问题的治理。罗伯特议事规则承认“弃权的权利”,但是,中国发审委会议规则明确规定:会议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而且,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为了更有效地督促委员勤勉,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制度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如何使不可观测的代理人行为与努力具有可观测性。比如,委员是否认真审核了企业的材料,花了多少时间,看了几遍,这些作为委托人的证监会都无法观测。而工作底稿是否详细、分析是否细致、审核材料是否全面、做了多少字数的笔记等这些都是可以体现出来的,从而证监会有了一定的考核依据,分权的结构与为了解决分权带来的问题,是中国公司上市制度的内在逻辑。 论文的最后两章是实证研究。保荐人向发审委输送的上市项目,并不完全获得发审委的认可。地方政府所属的证券公司推荐的上市项目,远不象全国性证券公司推荐的项目那样得到发审委的认可。BB级与B级的保荐人推荐的公司上市项目在发审委的否决率比较高,特别是BB级的保荐人推荐的公司上市项目在发审委的否决率接近30%(29.2%),也就是三分之一的上市项目被发审委否决。 通过与未通过发审委上市审核的两组公司在持续盈利能力(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董事长持股比例、CEO持股比例、第一股东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员工人数、国家股比例、民营股比例、外资股比例、员工受教育程度(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员工比例)等诸多指标上几乎一致。通过与未通过发审委上市审核的两组公司只在注册资本、净资产这两个指标上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