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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之前,我国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要问题存在于需求方面而非供给方面。
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缺失、农民医疗负担持续加重、因病致贫返贫率居高不下,我国农村居民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服务可得性差)问题突出。
相比较而言,供给方面的问题要小得多。村级卫生机构受市场作用较大,逐步呈多元化供给格局,经营基本是有效率的;而乡镇卫生院尽管缺乏市场竞争力,且政府投入不足与医疗资源闲置并存,但能基本确保服务供给。因此,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供给)并不构成问题。
本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证上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状况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通过“政府资助”和“定点报销”两个制度安排来实现。“定点报销”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资金筹集上获得了政府财政力量的支持,有效刺激了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定点报销”的制度安排则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供给产生了预期外的影响,使得村级医疗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中部分个体非定点诊所的经营受到了一定冲击,尽管由于现阶段某些制度设计原因,例如家庭账户制等,村级非定点诊所受影响程度有限,但随着制度设计的转变,影响有扩大的可能;而竞争实力原本较弱的乡镇卫生院却在“定点报销”制度的庇佑下扭转了不利局面。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带有部分公立性质、或完全公立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完全是优先考虑医疗服务公益性的,相反,其寻租行为却更为常见。
事实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生来就是为了解决医疗服务可得性(需求)问题的,而并非解决医疗服务可及性(供给)问题,前者才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瞄准的制度目标。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政府支持”的制度安排解决了农村医疗服务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其“定点报销”安排却对医疗服务的供给造成了一定的扭曲,产生了负面影响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