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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频发,政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实施改革,期望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缩小公共服务质量与公民期待值之间的差距,努力塑造良好行政的政府形象。但是与此构成对比的是,民间对于政府的不满却日益升级,彰显政府管制困境。面对这样的悖论,中国行政法学必须对“转型期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做出回答。本文采取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重视社会对国家进行政治和法治塑造的功能和可能性,关注政府治理困境发生的外部环境,立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划分理论和现代“善治”多中心治理理论,借鉴美国自治经验,提出“自治”是转型时期,解决中国公共行政治理困境,帮助政府角色重塑,实现行政法治的关键所在,期望为中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所助益的探讨视角。导论部分,介绍了文章选题的意义和研究方法。频发的社会矛盾显示了中国政府管制的困境,中国行政法学必须为转型时期所需的政府角色进行探索。本文采取的是法社会学的外部研究方法,关注政府治理的外部环境,通过对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治理困境的分析,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划分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提出关注“自治”对于中国行政法治所关注的“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自治”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西方语境下的舶来品,因此关注“自治”只能到西方的经验中去寻找可资借鉴的资源,本文选择了社会治理的成功模板——美国作为研究的范本,但是这种西方关注是建立在“中国问题意识”的前提之下,注重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的对接,对于西方经验的借鉴是对其具有普世性的理念和价值的借鉴,而不是简单的制度照搬。第一章,该部分集中澄清了公法关注的“自治”的概念,分类和公法价值所在。在自治起源和发展史的梳理中,逐步澄清了公法视野中的“自治”的内涵和具体分类。现代工业化背景下,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中的官僚制产生了信息短缺、官僚主义成风、创新和应变能力欠佳等不可克服的弊端,中国式官僚制弊端尤为突出,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公共行政治理遭遇困境。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提出,有效地克服了官僚制弊端,也带来了现代治理理论的变革,即由单一中心主义向建立在社会自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共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转变。作为现代治理基础的“自治”,由于与公共产品的利益相关性,信息获取的便利性、治理模式的灵活性、民主制约的可能性等特征,相较之以“他治”为特征的政府治理具有重要的公法价值,“自治”能够有效改善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第二章,该部分目的在于探讨自治之于中国的意义所在。通过对中国政治转型、中央和地方矛盾,群体事件频发原因的分析,得出自治对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意义所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转型是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所以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困境解决必须以关注中国政治转型为起点,中国政治转型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国家富强”目标的主导,忽略了国内民主建设,转型困境根本上是由于没有探索出“人民主权”的有效实现方式导致,而自治民主具有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所不具有的优势,是代议民主和参与民主得以实现的条件。另外,无论是对政府内部的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矛盾,还是“碎片化”的社会和政府之间矛盾的分析都可以发现,“自治”是解决中国行政法治困境所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第三章,在明确了“自治”对于中国的公法价值后,该部分集中介绍了美国地方自治的实践。在对美国地方政府组织进行系统介绍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宪法判例对于“地方自治”的理解和争论,围绕“狄龙规则”和“库雷规则”之争,以及州宪法的立法内容,逐步理清什么是属于地方自治范围的“地方事务”,揭示了美国“地方自治”的真正内涵所在。“地方自治”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基于对于个体和社会普遍理性的信任的治理方式,关注的是“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优模式”,本质是公民对于地方事务的参与和控制,“地方自治”主要通过独立的组织权,独立的事权和独立的财权保障实现。第四章,该部分集中介绍了美国社会自治的实践,从而为中国社会自治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所在。通过与地方自治的对比,明确了社会自治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社会自治的分类。通过对实证调查案例的分析,寻找到对中国社会自治困境具有借鉴意义的美国经验所在,包括如何看待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的关系和如何获取社会自治生存所需的生存资源。社会自治必须要获得政府的认可,建立在法律权利保障和资源保障的双重保障基础上。美国社会自治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财产权、结社自由权和公民创制权和复决权的法律保障。与中国社会自治组织生存资源主要依赖政府不同,美国社会自治所需的资源并不是主要依赖政府,而是通过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合作,市场经营,通过构建社会网络实现。第五章,该部分结合中国现实,总结美国经验对于中国的意义所在。美国经验的中国化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澄清中国对于“自治”的误读,实现美国经验与中国现实的对接,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培育自治文化中的“政府角色”问题。通过中国和美国的现实对比,首先解除了对“自治”的误解,认识到其背后所蕴含的公共治理逻辑是解决中国中央与地方分权,国家与社会分权所必须具备的理性基础。其次,澄清了对“自治是一种离心力”的误读,认识到自治是培育公民理性、国家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路径所在。“自治”之于中国尤为重要,政府应该积极地培育自治文化,自治文化的培育建立在社会个体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政府必须为培育社会相互信任和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创造条件。社会相互信任的建立必须以惯常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合作为条件,因此政府除了对社会自治领域保持高度的克制和尊重,为自治预留空间,还必须积极地为自治创造制度环境,鼓励公民参与,鼓励自治。对于政府信任的培育,政府除了依法行政,还必须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树立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