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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标准应当是劳动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决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学最为基础的理论问题。但我国学者对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研究并不多见,境内在该方面的立法更是缺乏,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混乱局面。本文拟在考察境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提出法律建议。本文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导言从理论研究及我国实务两个层面强调了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研究意义,并将本文研究对象确定在标准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之上。导言还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作出了介绍。第一章从理论层面研究了劳动关系的定义及其与其他相似社会关系的异同,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上确认劳动关系的两大学说——从属说与控制说。本章不局限于理论学说的铺述,而是重点介绍了两大学说分别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实践、制度利弊及其发展路径。第二章将关注重点移至我国境内,介绍了境内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成果。随后,从“从属性”、主体及证据三个方面考察了境内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性文件,研究了境内劳动关系确认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境内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定义缺失、主体界定顺序错位、现有标准无法适应社会分工发展现状、各地及各部门标准的混乱等。在理论铺垫、境外考察及境内检讨的基础上,第三章开始为我国劳动关系确认标准设计制度框架。该章研究了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将组织从属性确定为我国劳动关系确认的核心标准,并提出主体适格、避免双重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其他法律关系排他效应等辅助标准。在上述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重点论述了组织从属性的“组织成员性”及“经济从属性”两项内涵并设计了其证据体系。在此基础上,该章以组织从属性为依据辨析了退休返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现象的法律性质,同时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组织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的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