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权的国家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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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公民有权平等享有不受驱逐的、适居的、价格可承受的、与周边基础服务设施相融合的,具有安全、健康和有尊严生活的住房权利。为有效实现住房权,国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三个不同层次。为督促国家更好地履行对住房权的义务,重点应该解决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可诉性问题,其中住房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具有绝对可诉性,住房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住房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可诉性须分层对待,公民可依凭不同深度与广度的诉权实现对住房权的救济。正是在上述分析框架下,通过对国外和国内有关住房权国家义务履行状况的比较分析,进而发现当前我国住房权国家义务履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矛盾,如救济途径不完备,房改政策时有偏离,高位阶法律缺失,住房保障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等。针对这些缺陷,文章最后指出我国要完善住房权国家义务保障路径,就应当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规制国家对住房权尊重义务层次的侵犯;就应当从预防义务层面为住房权铺建政策平台,超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路径救济住房权,加强国家对住房权保护义务层次的保障;就应当通过修改宪法使住房权入宪,通过制定《住房保障法》赋予公民“可抗辩住房权”,并确立住房权最低保障标准等方式,促进国家对住房权给付义务层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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