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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入户盗窃”添加到刑法典当中,至此,刑法当中的入户犯罪包括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两种。鉴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情况,最高司法机关多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入户犯罪加以阐明,但在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入户”的含义以及界限仍然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入户犯罪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使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入户犯罪中存在的争议范围逐渐缩小直至消除。在分析入户犯罪的特征与认定之前,厘清相关概念的含义与界限犹为重要。在入户犯罪当中,并不存在抢劫罪或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相结合的情况,因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和保护的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性,在分析单个罪名时必须了解该条文所要保护法益的内容,这样才能准确认定犯罪,保护公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入户犯罪除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之外,还会侵犯公民的居住安宁与隐私权,对于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应当加重对其的处罚,起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在认定入户犯罪时,不能单纯关注入户犯罪的场所——“户”,对入户方式——“入”的表现形式、程度以及入户目的等问题应该同等重视。所以在实践当中应当同时对入户方式与入户对象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的理论思路。“户”的功能特征是指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使用之场所,并且具有长期稳定居住或占有之意;“户”的场所特征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私密性的封闭场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对之进行深入分析,刑法中的“户”应具备如下四个特征:日常生活性、长期性、封闭性、私密性。在某一场所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时,即可认定为刑法中的“户”,实务中需要特殊认定的情形包括:学生、职工的集体宿舍;商住两用房;合租房;楼道、电梯、停车场;旅店、宾馆房间;渔船、房车;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物;待租待售房屋。而研究刑法中的入户,不得不探讨转化型入户抢劫这一特殊犯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准确、统一适用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做出了解释。通过对新旧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转化型入户抢劫中使用暴力的目的仅限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为了继续取财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存在入户抢劫概括目的的入户抢劫,而不属于转化型入户抢劫。同时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不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延伸。而对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先行行为仅包括入户盗窃,并不包括入户诈骗与入户抢夺,这不仅是由于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而决定的,同时也符合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具有合理合法性。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作为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入户犯罪类型,理应将其纳入同一研究视野,提炼出入户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予以深入分析,从而对司法实践起到有益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