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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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排除措施条款作为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缔约实践中维护国家对公共利益规制权的一大尝试,与国际投资协定以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并不一致,因此,其解释和适用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其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地位与性质使得作为争议主体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难以就其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其模糊的措辞与表述也使得仲裁庭左右为难。 因此,对国际投资仲裁庭而言,选择合适的解释进路和方法确定仲裁庭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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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排除措施条款作为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缔约实践中维护国家对公共利益规制权的一大尝试,与国际投资协定以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并不一致,因此,其解释和适用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其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地位与性质使得作为争议主体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难以就其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其模糊的措辞与表述也使得仲裁庭左右为难。
因此,对国际投资仲裁庭而言,选择合适的解释进路和方法确定仲裁庭的审查标准,对实现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东道国规制公共利益的平衡便尤为重要。并且,为了使非排除措施条款指引投资者和东道国行为以合理分配风险,各投资仲裁庭所采纳的解释进路与相应的审查标准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为此,本文结合投资仲裁、国际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案例及各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文本,研究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进路问题。本文不仅探讨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两大经典问题,即自决性条款与非自决性条款中连接要求的解释问题,更进一步研究了新型的一般例外条款形式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问题,尤其是其对国家享有的一般国际法下的治安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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