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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灵魂。而我国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研究基本上立足于对经典文献的翻译和国外相应法律、国际公约与惯例的诠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纠正了过去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部分错误认识,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的部分两难困惑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新修订的《保险法》未能对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内涵要素展开剖析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众多保险利益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在《海商法》修改尚在酝酿讨论之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期望有利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本文分四大部分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简要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通过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明确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地位;另外分析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方面的改进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影响。第二部分重点从学理上分析论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首先简要介绍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历程,其次针对保险利益的主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等三方面重点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内涵要素,再分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与风险负担间的必然联系,最后结合CISG、INCOTERMS2000和我国合同法的风险转移规定,基于三大常用贸易术语重点阐述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在学理上的归属。第三部分着眼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实务,先行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关系,再从保险利益的协议转让、海运货物风险协议承担、保单转让、路货买卖、根本违约等多方面探讨分析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变动转移;剖析出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其保险利益的主体该是谁。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