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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权利愈发受到重视的进步史。未成年人从不能取得财产,到逐步被确认享有财产权益,表明世界上的主要国家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才需要借助法律来进行特殊保护。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我国立法并非尽善尽美,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故加快完善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除引言外,本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概述。明确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含义是指承担法定权责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为实现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发挥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而为之进行一切活动的监护制度规定的总称。通过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民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正当性及国家亲权理论的证成,推导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未成年人自身特殊性的考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意旨及实践中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案例入手,得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客观现实基础。第二部分选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当中主要国家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立法进行比较法考察。通过对各国立法规定中的立法体系考量、父母与监护人之间权利职责的差异对比、第三人及国家作为公权力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权责比较,以借鉴他山之石,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体系构建,进而树立起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全民社会意识。第三部分对我国立法中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现状及问题进行剖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未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权利职责、对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职责规定不完善、缺少健全行之有效的公权力监督机构、现行法律体系散乱等问题。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立法规定进行准确把握适用,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第四部分探索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针对目前立法当中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即应当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独立财产原则为指导,建构起父母与其他监护人权利职责相区分、监护监督人及监护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