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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对物的强制措施。相较于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扣押、冻结的关注要少得多,对检察机关的扣押、冻结制度的关注就更少,然而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是否得当却影响深远。及时、合法地扣押、冻结不仅能保证办案进程和办案质量,还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过由于我国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重视程度不够,所以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试图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出发,深入探究我国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全文除了引言、结束语外,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概述。笔者在这部分简单介绍了扣押、冻结的定义、种类、功能和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制度的历史沿革,并简要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扣押、冻结制度与公安机关的扣押、冻结制度的区别,提出此制度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大问题:一是执行程序存在缺陷,除了扣押、冻结客体规定不明外,扣押款物保管混乱,涉案款物处理程序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二是救济程序存在缺陷,监督机制缺失不利于检察机关决定和执行扣押、冻结,合法性审查机制缺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未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和刑事赔偿不健全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后救济无门;三是财产保全方式单一,除了扣押、冻结外,刑事诉讼中并未规定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不利于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第三部分是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在此部分提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完善建议:针对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从正面和反面明确扣押、冻结客体,其次是借鉴民法中的提存制度保管扣押款物,最后明确款物的最终处理权只应属于法院,并且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款物;对于如何健全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应把扣押、冻结决定权上提一级,通过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加强监督,并构建以法院为审查主体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对违法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对当事人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现财产保全多元化这部分,笔者借鉴重庆处理涉黑资产的经验,提出三种保全方式:限制交易、监管和托管,并就每种保全方式作了详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