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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抵押权的实现,表现为向抵押标的物追究责任的一系列制度,抵押权的实现在抵押权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目前对抵押权实现问题的研究还有许多不足,现行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选择了把抵押权实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途径。该部分比较详细的论述了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实现途径 两个问题。在抵押权实现条件部分中论述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具备的两个条件:其一是存在有效抵押权,其二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受清偿。在抵押权实现途径部分本文首先论述了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两种立法模式,其次论述了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一是协议实现,二是诉讼实现。在抵押权实现途径部分中,还论述了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不足与弥补,提出了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第二部分是抵押权实现的顺序。论述了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及实现顺序的原则。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二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一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物上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对于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抵押权的实现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物上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分三种情形。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此种情形下按照抵押物的先后顺序清偿,<WP=50>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某些当事人就该抵押物进行了登记,而另外的当事人没有登记,那么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以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可依次升位。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存在两种立法例:顺序固定主义与顺序升进主义。通过对二种立法例的比较,笔者赞同顺序升进主义。第三部分是抵押权实现的冲突及处理。该部分主要论述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各种权利的效力问题。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物的所有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更具有优先性,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很不明确。该部分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与其他物上担保权,抵押权与优先权竞合及处理四个部分。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及处理部分,分先押后质、先质后押及同时质、押等三种情形论述了抵押权与质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的效力。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及处理部分,从先押后置、先置后押两种情况论述了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的效力。三、抵押权与其他物上担保权竞合及处理部分,论述了抵押权与其他物上担保权发生冲突时,二种权利的效力。四、抵押权与优先权竞合及处理部分论述了抵押权与优先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的效力,尤其论述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的效力。 <WP=51>第四部分是抵押权实现不能的救济。抵押权的成立是不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构成要件,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保持占有,这样自然就有了对抵押物侵害的危险性,从而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因此,立法上应赋予抵押权人在其抵押物受到侵害时,获得必要的救济权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该部分从抵押人侵害抵押权,第三人侵害抵押权以及抵押权的其他侵害三个方面综述了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应赋予抵押权人什么样的权利,抵押权人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