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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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保护以及推广的工作不断加强,从而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长期大幅增长,另一方面以专利权作为武器进行商业活动的模式也逐渐被广泛使用。针对当前政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的“加强专利保护”的要求,面对法院判决中侵权赔偿额不断突破新高的现状,以及伴随着赔偿额度上涨而必然会产生的“专利海盗”(patent troll)滥诉行为的可能性,基于当前我国专利质量良莠不齐、企业法律意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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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保护以及推广的工作不断加强,从而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长期大幅增长,另一方面以专利权作为武器进行商业活动的模式也逐渐被广泛使用。针对当前政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的“加强专利保护”的要求,面对法院判决中侵权赔偿额不断突破新高的现状,以及伴随着赔偿额度上涨而必然会产生的“专利海盗”(patent troll)滥诉行为的可能性,基于当前我国专利质量良莠不齐、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健全的客观事实,结合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相关条款和相关法规、以及即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对侵权赔偿自由裁量额度放宽导致侵权赔偿额大幅提高的发展趋势,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专利侵权损害制度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在国内对专利价值以及利用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通过规制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控制赔偿额度大幅上涨的趋势,从而在现阶段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包括专利海盗滥用诉讼方式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大环境下,解决国内的这些问题本文首先描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演变。明确专利侵权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性以及赔偿判定的特殊性。进而,结合我国专利法的设立发展变更等,阐述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现状,明确基于我国专利权的不稳定性这一现状,阐述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趋势,以及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认定存在的问题。我国专利制度发展时间较为短暂,经历过四次修改,专利制度趋于更为完善。有侵害就有救济,在专利侵权救济的方式当中,最常用的就是损害赔偿救济。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有四种计算方式,分别是专利权人所受损失、侵权行为人所获利益、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五条专门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按照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在即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额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而对法定赔偿的幅度修改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然后,本文对于国外尤其是代表性的德、美国家专利法律进行分析,分析美德为代表对待专利诉讼中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考量,以及美德对赔偿数额的判定,进而探讨美德为代表的国外法律中应对专利海盗的措施方法。本文分析了当前欧美惯用的两种判断原则,即,分别是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损失去的利润、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所获得利益以及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相应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计算方式选择的顺位关系、是否应用技术分摊原则以及是否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方面。在是否按一定顺序选择计算方式的问题上,学界存在着争议。可以说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所获利益以及类推的合理许可费三种方法进行计量。专利权人可以在这三种方式中自由选择,当侵权行为人做出赔偿或者判决结束后,专利权人的此种选择权才失效。这三种方法不能混合使用,更不能累加使用。其后,基于上述理论基础,针对当前我国专利制度下尚有完善余地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即由于我国专利权的不稳定性、模糊性、以及效益难以计算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顶的困难以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繁杂,进而导致法定赔偿大量适用的问题,此外,由于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导致侵权额度计算以及判罚金额的争议可能性增加。进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国外专利侵权赔偿制度,从专利权的赋予、侵权赔偿举证责任、以及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两个方式,来改善对侵权判定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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