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作为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国家权力,其更多地仅仅是在法律或言之司法领域对其进行研究。但作为国家权力分配的产物,还需要从现代国家构建与治理这一角度来深入分析。现代意义的“国家”作为一种术语在社会科学谱系中开始被越来越多学者认同并采用。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形态而言,本文所称的现代国家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其一是“民族—国家”,其二是“民主—国家”。基于此,现代国家构建基本要素是人权意识与民主观念;政教分离与民族认同是现代国家构建的组织要素;法律体系与官僚科层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制度要素。作为现代国家的产物,检察权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设立,并以法治的方式,遵循分权制衡的原则,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制度及其机构与人员。现代国家检察权并不是凭空而生,它是现代国家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按照权力分配原则而设立并逐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一种国家权力,因此它的形成和发展无不带有浓厚的现代国家治理色彩。对现代国家检察权的形成进行追溯,可以认为现代国家检察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代理”概念,然后到“国王代理人”最终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制度化,“公诉”逐渐浮出水面。对于检控程序而言,随着基督教的信仰者们持续而执着的追求与努力,教会对基督教世界的统治能力不断增强。在诉讼领域,正是教会法学家的理论论证和神职人员虔诚的信仰追求,有意无意间塑造了新的诉讼模式,教廷的神职人员在检控介入诉讼时,已经更为理性和专业。而王室检察官的出现,主要是法国王权政治集中统一的需要,而将旧有国王代理人的职能转化为司法诉讼领域特定的法律职能,赋予国王代理人以特定的法律身份,承继教会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职能分工,最终演变为专门的一种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专业官僚机构及其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检察权在政治维度、社会维度、法律维度三方面发挥作用。在政治维度中,检察权主要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社会维度中,检察权是以“法律守护人”这一客观地位来实现公平正义。在法律维度中,检察权将国家治理的问题导入司法,使国家治理当中的一些问题司法化。接下来,通过对不同现代国家和或地区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检察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都比较推崇犯罪控制观,而英美国家则倾向正当程序观,尽管二者在维护正当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权利这一总体价值目标上并无较大差异,但在权力运行方式和诉讼程序的侧重点方面却明显有别。在对中国检察权进行研究时,通过分析《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明确了检察权在《共同纲领》中以一种国家权力分配的形式出现,并在《五四宪法》中其行使机关取得了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地位。但由于文革等历史原因,检察权在《七五宪法》中被废除,但在《七八宪法》中又得以恢复;最终在《八二宪法》中不断明晰。然而文本上的检察权只能反映出我国立法者立法时对于检察权的构想,因此,通过分析四十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调研某一市级检察院的检察权实际运行状况才能反映出检察权在我国的真实运行情况。四十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反映出检察权恢复初期的中心工作在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经济犯罪;《八二宪法》颁布初期,检察权除在常规的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作用,还体现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打击以及加强监督职能等方面;在平稳发展时期,除了延续上一时期的工作外,还在强化法律监督、注重队伍建设方面发力;最后在不断修正和发展时期,检察权逐步走向正轨,工作重心也放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通过与S市检察院内部员额检察官沟通,了解到了S市检察院的组织架构,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职能特点以及全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情况。最终通过梳理我国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发展脉络,以及通过分析近四十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S市实证调研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检察权在制度设计和权力运行这两个层面均有名实不副之处。最后,在分析现代国家这一概念、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检察权,梳理检察权形成的思想和制度渊源后,分析了检察权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进而通过对不同现代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后认为现代国家检察权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充分完善公诉权体系。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进路是规范权力运行,在办案中实现监督。而无论是完善公诉权体系还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主要的方式在于完善组织制度以及将检察权适度司法化,以推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