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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伴随着“君权神授”、“主权豁免”等禁锢人们上千年的信条被打破以及“主权在民”的思想逐步确立而产生发展的。因此,国家赔偿制度基于的是一种平等的理念,它维系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在实现现代法治、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制约国家权力方面都居于重要的地位。刑事司法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刑事赔偿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界限,即国家一方面要行使刑事司法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公民权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还享有某些免责事项。因此,刑事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概括来说,决定刑事赔偿范围的因素主要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积极事项和消极事项。所谓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决定了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法律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来确定和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亦或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还是行为的违法性等作为判断衡量的标准。所谓积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我国赔偿法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予以规定。所谓消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又称“免责事项”、“免责条款”等,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两者相互对立、相互排斥,消极事项规定得越小,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就越大,反之亦然。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决定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原法贯彻实施十多年来所反映出的一些弊端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刑事赔偿的范围也作为修改的重点。通过此次修改,使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除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使赔偿请求人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但基于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考虑,对于刑事赔偿范围中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在此次赔偿法修改中暂时未列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本文试从决定刑事赔偿范围的归责原则、积极事项、消极事项入手,通过新旧赔偿法的比较,引申出部分涉及刑事赔偿范围的疑难问题,通过解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