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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的不断更新,人类科技文明的不断发展,融资担保客体阵营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所占比重,可以说是越来越大。而在这之中当属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使用频率最高,这与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庞大,且在当今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价值不断提高不无关系。在20世纪,知识产权质权在日本、欧美等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较于这些发达国家,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也早已确立了相关规定,均见诸于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之中,形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但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却往往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以致纠纷频现。深究其原因无外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理论单薄、缺乏宏观制度指导、配套服务措施相对落后等原因都局限了知识产权质押活动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质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改进工作应该是一个既具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文章首先从权利质权的典型模式—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厘清知识产权质权的理论构成和基本要件特征,然后着重叙述知识产权质权的构成要素。最后,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进行了讨论。分析知识产权质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个步骤。紧接着,结合有体物出质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可纳入质押客体范围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接着文章将结合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活动中出现的各类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寻找我国法律制度层面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制的不足。首先明晰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过程包括双方当事人就质押事项达成合议后形成纸质的书面合同,而后双方合同在经相关部门登记确认后,知识产权质权始得设立。其次,释明为何交付权利证书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设质过程中的要件。再次,分析兼具抵押权特质的知识产权质权在法理上是否存有障碍。然后就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活动鉴于知识产权之特殊性造成活动中转移标的物的行为无法运用民法中“占有及准占有”理论来解释。最后对我国创设“未来著作权”融资担保模式一质押的具体制度研究。再者对知识产权质权设立的效力范围进行了讨论。第一,将知识产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明晰化,并强调因为普通利息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属意定并非法定所以以上两项要进入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范围必须要经过登记程序。但是由法定程序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则无需必经登记程序确认。第二,对纳入知识产权质权标的物范围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共性及特性进行分析,再述及知识产权质权对人的效力。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权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构想。除了知识产权体系庞杂,各具特性难以统一对待之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亦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是故,为了使无形资产融资担保市场迸发出勃勃生机,特别是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知识产权质押活动,我们应以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为基础,从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提存、评估和拍卖等各阶段的制度指导层面和实际运用方面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营造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市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