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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对合犯作为对合犯的一种,隶属于必要共犯之范畴,但是由于立法仅规定处罚其中一方之行为,因而在其与共犯的关系、与必要的共犯关系、不可罚一方是否成为狭义共犯等问题上都聚讼纷争,而对总则相关问题之分歧直接导致了在认定分则具体罪名时出现不同的结论,因此,笔者采用了由总则到分则、由理论到实践的论证体系,针对理论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展开重点论证。本文所采取的学说观点是犯罪三阶层理论、限制从属性、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在对合犯与必要共犯的关系上,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必要共犯必须所犯同一罪,本文赞同的是广义说,即对合犯及片面对合犯都是必要共犯的类型,仅处罚一方的片面对合犯在刑法规范意义上并不属于共同犯罪,属于“不纯正的必要共犯”。至于对合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对合犯的成立是因为刑法分则规定各行为人各自就其行为负责(或者不负责),因此彼此均不属于对方的共同实行犯。关于“片面对合犯”的界定,为与聚合犯区分开来,应限定主体是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行为目的相异、行为方向对立。根据具体构成要件划分为交易型、被害者参与型、利用身份型、本犯教唆型四种。片面对合犯的核心问题在于为何仅处罚实行犯,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缺陷,本文认为对合参与者要成立狭义的共犯是以脱离对合关系为必要,不处罚理由是因为欠缺共犯之资格。在判断何时脱离对合关系具有共犯资格的问题上,应当以正犯为中心,具体分析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客观上是否增加了危险。对于片面对合犯的出罪理由,主要从比例原则限制、欠缺期待可能性、法益侵害程度低三个方面展开。最后,着眼分则,选取了三个较具有代表意义的罪名:购买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虽然被《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罪状之一,但是考虑到之前一直是以片面对合犯论,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购买”行为进行限缩。购买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行为,因为其与伪造行为相比法益侵害程度较低,而且只是单纯“利用”犯罪机会并非“创造”,不具备实质违法性,在不法层面不成立共同犯罪。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因为使用伪劣医用器材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往往具有盈利目的,因而可以将其购入并进行后续盈利性使用的行为评价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