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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主张“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客观要件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盗窃罪区别其它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但是通说在论述秘密窃取观点时没有正确处理主观秘密性和客观秘密性的关系,由此招致了批评。部分学者在借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平和窃取说,对盗窃罪进行了重新的定义,以及对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新的界定,同时对秘密窃取说进行了全面批判。但是,平和窃取说超出国民预测能力,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未考虑我国刑罚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同时该理论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对于秘密窃取说的批判也缺乏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因此,在目前秘密窃取说仍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乃至广大国民所广泛接受的现实下,平和窃取说无法取代秘密窃取说成为我国盗窃罪的通说观点。为了进一步维护和坚持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观点,有必要对平和窃取说的观点进行批判,对该学说对通说观点所提出的批判进行回应和反驳,以对秘密窃取理论进行坚守和维护。本文主要以对平和窃取说进行较全面的批判,并对该学说对秘密窃取说所提的批判进行回应和反驳为主要内容,进而对秘密窃取说进行澄清和维护。本文主要共分为三个章节,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平和窃取说进行介绍,从平和窃取说提出的背景、主要观点、理论内容以及所秉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等方面,对平和窃取说进行较详细、全面的剖析。第二章内容是对平和窃取说的批判与反驳。平和窃取说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未考虑我国刑罚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关于盗窃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也不合理;同时,平和窃取论者在运用刑法比较解释方法进行论述时出现偏差,因此,平和窃取说并不能代替秘密窃取说成为我国盗窃罪的通说观点。第三章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平和窃取说所提批判的回应与反驳的方式对秘密窃取说进行澄清和维护。首先介绍了平和窃取说对于秘密窃取说的批判,平和窃取说主要从秘密窃取说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范围以及容易导致某些情况下无法确定一些行为的性质等方面进行了批判。然后,针对平和窃取说的批判,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和反批判,指出平和窃取说批判的不合理性,从而为秘密窃取说进行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