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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拘留制度对于检警机关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或者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但是,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主要归因于检警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格控制。即刑事拘留几乎完全依附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犯罪证据等刑事侦查活动,其适用也完全操纵在公安机关手中,而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控制系统。这样,无论是刑事拘留制度本身,还是与刑事拘留相配套的措施都严重影响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更不利于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刑事拘留的一般原理出发,遵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展开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拘留制度的一般原理的阐述。首先对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概括描述,进而在分析刑事拘留目的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拘留要遵循的原则,即比例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有效侦查原则。其中比例性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拘留制度的核心,在强调保护人权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与控制犯罪的目标相平衡,所以刑事拘留制度还要遵循有效侦查原则,这样才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刑事拘留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立无证拘留制度,而现实中却大量采用,导致其适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了获取破获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刑事拘留期限被无限延长;刑事拘留手续采用内部审批制,根本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控制,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空间。与刑事拘留制度相配套的措施也存在着弊端: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构造下,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非常有限,而更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控制,这与西方法治国家审前以非羁押为主、羁押为例外的情况刚好相反,说明我国刑事拘留目的的失衡;刑事拘留前置措施不规范,侦查机关常常以无证的传唤、拘传来规避法律,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刑事拘留的场所对于侦查机关有着很强的依附性,使得看守所只能完全服从侦查的各种需要,即其对被羁押人的监管活动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抗辩却无处伸张,因为被拘留者实质性救济措施缺位。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2、过分崇信“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3、侦查羁押在我国的异常发展倾向;4、缺少宪法制度上的保障;5、律师作用的缺失与萎缩;6、轻视诉讼的程序价值。第三部分试图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首先,本文对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指出在当前国家为了推动各方面的建设进程,必然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为根本前提。社会的稳定必须建立在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尊重和服从上。倘若国家权力随意滥用,则必然造成民众的不服,从而滋生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合理的限制,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这不仅是与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的、共同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同时也是与建设法治国家和我国宪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理念相吻合。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被普遍适用,在权力不受到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刑事拘留适用比率居高不下。现行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其身体健康遭到严重的摧残。这显然与刑事拘留设置的初衷相悖。刑事拘留适用的泛化暴露出刑事拘留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刑事拘留制度必须要进行改革。最后针对主要缺陷及影响这一制度改革的诸项因素,笔者提出改革这一制度的具体建议。1、完善立法:建立无证刑事拘留制度;2、进一步明确刑事拘留的条件;3、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与制约;4、刑事拘留场所的中立化;最后完善刑事拘留相关的配套措施。